更新时间:2018-10-11 22:04作者:王新老师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各县、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人社部门、法院要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工程建设领域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工程建设领域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县、区政府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