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人社部门要努力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人社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住建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2016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县、区要制定当地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发改、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电力、鹤煤集团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工程建设领域中,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从2016年8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行鹤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