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4作者:王新老师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安排,加快我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人社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到2017年年底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各县、区要完善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