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4作者:王华老师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人社、住建、市政、交通、水利、教育、国资、工商、总工会等部门要指导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市场,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考评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各项长效机制不健全的,监察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格问责,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县、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增加这项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管辖权的县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利、教育、电力、鹤煤集团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及引发的信访案件;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