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1作者:李一老师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区域性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阶段性刑事治安案件多发的;
(三)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四)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问题、严重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七)本地本单位发生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本地本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或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综治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责任督导和追究,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单位,需要通报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批准后,通报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综治委进行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通报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综治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单位,经上级综治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治委主任批准,由综治办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约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