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二条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建档对象包括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本级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建档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年度内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情况、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及领导干部个人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奖惩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情况,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档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考察、办理晋职晋级和综合性奖励,须征求同级综治部门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综治委应当定期不定期召开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情况以及评比表彰、查究有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等进行研究,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根据会议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综治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二十七条根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前款规定的年度表彰和通报工作应于下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设立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奖代补,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综治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的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综治委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章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