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1作者:李天扬老师
责任书一年一签,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主要内容包括应当完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应当达到的工作目标等。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向同级综治委报告工作制度,重要情况即时报告,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
第十六条 综治委委员应当严格落实委员述职制度,每年就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参与齐抓共管、指导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情况向同级综治委述职,述职采取全体会议述职或者送交书面述职报告等形式。
第十七条下一级综治委应当于年底前向上一级综治委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专项督查、暗访督查、巡视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等。督查工作可由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项督查应当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暗访督查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巡视督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综治委委员对地方、部门一定时间内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半年、年度督查应当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督查一般与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之前,各级综治委对本地部门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其全体干部职工按工资供给渠道可增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各级综治委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评价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抓好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