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1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综治委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豫办〔2006〕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豫办〔20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