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1作者:三水老师
被约谈人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并每月报告1次整改情况。
地方、单位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办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约谈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单位,上级综治委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组核实情况。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经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由综治委挂牌督办,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约谈,督促其于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挂牌督办决定印发下一级综治部门和本级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或垂直管理系统的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挂牌督办期间,取消该地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收到挂牌督办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报告1次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可书面申请综治委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单位收到省综治委对辖区县(市、区)或本系统单位的挂牌督办决定后,应当明确1名领导干部为责任人,定期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导,帮助被挂牌督办的地方、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挂牌督办期满后,由所在省辖市综治委或省直有关单位先行检查验收,认为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向省综治委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由省综治委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单位,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09〕2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综治委、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综治办书面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