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23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省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七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8369182 8369591 8369520
邮政编码:271000
网 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sohu.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www.sdor.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