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的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