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七条校本部各学院成立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简称院贷款办),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4、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5、学院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6、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7、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二级学院所签的《承诺书》(附件1)、《广州大学校本部与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议》(附件2)、粤教贷〔2007〕4号文和粤教贷〔2007〕5号文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3、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广州大学校本部指定的帐户。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发放对象的20%以内,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