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公平深入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是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校资助中心是指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
第三条我校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校本部统一管理。二级学院要履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按时、准确地拨付给校本部,再由校本部统一划拨到助学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一部署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二级学院)。
(二)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