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王新老师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五)将二级学院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转拨到二级学院帐户。负责在每月20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准确地将本校(含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2、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校本部贷款学生的学费;
3、对校资助中心的贷款专户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4、及时将在校学生欠缴学费的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二)教务处
1、及时将校本部贷款本科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在校本部借款本科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3、负责管理未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三)招生就业处
1、应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