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和《学生贷款承诺书》(附件4),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贷款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申请贷款学生家庭户口簿首页及父亲和母亲户口簿单页的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7、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下岗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等)。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程序:
1、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须对学生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和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3、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贷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校资助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五条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校资助中心接到贷款银行放贷通知后,要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学生在贷款到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