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09作者:李一老师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校资助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九条贷款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校资助中心,由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