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1作者:王华老师
(十四)严格工程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尾款,并及时返还各类工程保证金。对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进建筑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的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对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将其拖欠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上发布,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的申请。发改、住建、公安、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同步进行通报,并分别函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函告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工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在全社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