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1作者:王新老师
三、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七)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八)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尤其是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判和监控,做好欠薪隐患的预警和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分类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户统一收缴。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降低下一项目的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十)严格工资支付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落实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