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1作者:王华老师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诚信记录等信息。加快制定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状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其用工等信息的互联共享,维护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向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派驻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报总承包企业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比例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对于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期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