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1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一)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划拨或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发展改革委)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二)改进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建设单位引入工程款支付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担保形式,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三)落实政府建设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垫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