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4:02作者:三水老师
(二)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对社会服务机构公开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三)对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服务机构评估、信用记录、年度工作报告、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对住所和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要求负责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查询社会服务机构的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服务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指导社会服务机构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服务机构的清算事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第五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举报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