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4:02作者:三水老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的,由有关行业审批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决定后,社会服务机构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原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六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本条例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与理事、监事、负责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社会服务机构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登记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法、名称管理规定、章程示范文本、年度工作报告、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具有涉外因素的社会服务机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就设立社会服务机构有协议规定的,依照有关协议办理。
中国和外国就设立社会服务机构有协议规定的,依照有关协议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办法申请换发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