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李一老师
一、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少刑初字第21号/(2013)开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七项、第十九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即被告人郭小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许庆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保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齐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靳林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吕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尚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被告人靳华夏前罪缓刑,被告人靳华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治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康建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AB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