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相关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靳双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琐事即指使、纵容该组织的成员张保军、许庆华、齐坡、王治国等人分别结伙聚众于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百大嘉苑工地,采取堵门、锁门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法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其中大浪淘沙这一起双方已达成调解,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以及王林应系从犯、张某应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靳双以索要高利贷为由,指使郭小勇、张保军、王林等人,分别结伙多次非法拘禁、殴打、恐吓郑某某,致郑某某轻伤,又非法拘禁、持枪威胁郭某某,强迫郭某某以房抵高利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刘某丁、周某甲、孟某某、郭某甲、彭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取款明细、房产清单、伤情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并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法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王林在二起非法拘禁犯罪中均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其中在非法拘禁郭某某的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原判已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在张某被抓获后作出有罪供述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张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依法其不构成自首。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未参与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以及原判对郭小勇、张尚豹、刘丙某、张某、王林、王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靳双及其组织成员为显示强势地位,恣意妄为,逞勇斗狠,为祸乡里,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损毁物品价值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各上诉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虽然部分寻衅滋事事实,双方已达成调解,但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靳双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应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各上诉人在分别结伙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起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参与犯罪的次数、作用大小、危害后果等事实及认罪态度情况、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等情节,对各上诉人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