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靳双、许庆华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李运来的砖厂当时处于临时停工状态,但砖厂设备完好,随时能够恢复生产经营,而靳双以索要债务为由,伙同许庆华等人,强行拉走、毁坏李运来砖厂的机器设备,致使砖厂无法恢复生产经营,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靳双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证明,在未来水世界洗浴中心的按摩房,其被一个当时在吸毒且别人称之为“大哥”的人实施强奸,其激烈反抗并逃出了房间,后其对靳双进行辨认,确认靳双即是对其实施强奸的人;证人郑某某证明,当时靳双让其去按摩房取吸毒用的“冰壶”;成某某、王林均证明,二人当时在一起,靳双打电话让寻找从房间逃跑的女技师,案发后张保军强迫成某某冒认强奸的事;证人朱某某、杨某等人均证明,刘某慌慌张张地房间跑出,并称有客人要强奸她。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认定确系靳双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靳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郭小勇、许庆华、张保军、齐坡、靳林峰、吕明明、张尚豹、李某、靳华夏、刘丁某、王治国、刘丙某、张某、康建成、王林、王某、刘AB及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靳双、张保军、郭小勇、许庆华、靳林峰、靳华夏、刘丁某犯故意伤害罪,靳双、许庆华、王治国及上诉人王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靳双、张保军、许庆华、齐坡、王治国、张尚豹、吕明明、靳林峰、靳华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靳双、郭小勇、张保军、靳林峰、张某、康建成、王林犯非法拘禁罪,靳双、郭小勇、许庆华、张保军、齐坡、吕明明、张尚豹、靳林峰、刘丙某、张某、康建成、王林、成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靳双、许庆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靳双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靳双犯抢劫罪的定性错误,认定靳双、王某故意伤害齐坡的行为构成犯罪错误,均应予纠正;在二审期间,被害人郑某某对王林的非法拘禁行为表示谅解,对王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除上述原判应予纠正的情形外,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