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三水老师
抗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双(别名靳双丹),男,33岁,汉族。曾因犯窝藏罪于2008年5月8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小勇,男,39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郭庆,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庆华(绰号“孬蛋”),男,37,汉族。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一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民,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军,男,40岁,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2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6月9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