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才子老师
辩护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AB,男,29岁,汉族。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10月2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别名成杰),男,25岁,汉族。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8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郭小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许庆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保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齐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靳林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吕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张尚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靳华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刘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治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刘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杨爱民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王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康建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王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AB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开少刑初字第21号/(2013)开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各原审被告人除成某某外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除原审被告人靳双犯强奸罪的事实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锋、赵雪飞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靳双及其辩护人李红新、于萍,原审被告人郭小勇及其辩护人郭庆,原审被告人许庆华及其辩护人陈健民、李朋,原审被告人张保军及其辩护人赵刚,原审被告人齐坡及其辩护人闫芳芳、田海康,原审被告人靳林峰及其辩护人孟艳峰,原审被告人吕明明及其辩护人刘红华,原审被告人张尚豹,原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锡生,原审被告人靳华夏及其辩护人黄小方,原审被告人刘丁某,原审被告人王治国及其辩护人岳鹏程、吴林生,原审被告人刘丙某及其辩护人李培峰,原审被告人王溢及其辩护人毕岩明,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沈剑峰,原审被告人康建成,原审被告人王林及其辩护人彭怀江,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占兵,原审被告人刘AB均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审被告人杨爱民失去联系而无法传唤到案,本院已裁定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