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王新老师
二、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少刑初字第21号/(2013)开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十八项、第二十项,即被告人靳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36年8月16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