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34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二)房屋安置:
1、根据该区域的规划条件,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异地安置。
2、用于安置房屋为毛坯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价值数额内购买的房屋面积,房屋价格为当年成本价,房屋成本价由土地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及各种税费构成,由物价部门核定;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予支付。
4、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及时结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差额。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和办公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征收商服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征收生产加工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按月向被征收人计发;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直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房屋安置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直至房屋安置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