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34作者:才子老师
(八)补助与奖励办法、标准;
(九)其他应当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事项。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意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占总被征收人的80%以上的,实施征收。固原市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完善。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根据房屋的建筑年代、质量条件,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片区规划的成片建筑,予以保留,按照该片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各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州区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暂缓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专户,专款专用。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用于安置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抵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