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34作者:李一老师
(一)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办、社区(村)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
1、依据2011年5月19日航拍影像图核对,影像图上没有记载的建筑;
2、2011年5月19日《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的建筑;
3、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单位)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原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确认;
(五)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
(六)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选购办法;(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