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34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建筑,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责任人承担拆除费用。
第四十三条对私自倒卖的土地,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价值,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同地段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按照《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