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3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2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三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待评估机构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按照房地合一原则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2、被征收人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房屋评估价格的95%确定;被征收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的房屋评估价格的90%确定,被征收的房屋是一次性建成,且用于居住的:
国有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80%;
国有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7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的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70%;
国有土地面积在27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被征收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评估的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面积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