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8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辖区内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具体承办征地业务工作。
第四条统一征地实行分级负责: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二)在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上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受理并组织实施。
(三)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
1、需要在市规划区内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责任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与村组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做好人员安置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协助配合。
2、建设项目需要在县上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责任书》,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