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8作者:王新老师
(六)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参照《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列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用林地补偿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补偿。
(八)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者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征用和被征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入股,参与企业经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与村组协商同意,在一次性付清青苗补偿费后,土地补偿费可以采取签订合同、分期付款、定期付清的办法,支持城市建设。
第十五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能源、交通、水利等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规定标准的低限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和本省、市确定的管线工程用地,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外,地下管线用地可以依法取得埋设权等土地他项权利,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实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由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征地补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费收取、支付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核减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造成地上地下管、线、路等迁建改建的,由统一征地的人民政府协调,建设用地单位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