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8作者:王新老师
本市辖区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完成本市辖区内重点项目征地任务。
第十二条统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公告。
(二)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清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和支付对象;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杈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内容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机关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国土资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工程进度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根据树龄、树木种类等因素合理补偿。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给予迀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五)征用农用地上其他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