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8作者:王华老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统一征地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和非法定统一征地机关,不得实施统一征地,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组商定征地补偿。违反规定的,其行为无效。
第七条依法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统一征地。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未被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各县城郊及重点建制镇周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单独征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三)不适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一)单独选址征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受理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用地单位持批准的预审报告(或批复)到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用土地进行核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和相关费用概算。
(二)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单独征地申请后,应当与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范围和土地数量、质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费用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供地方式和交地时限,违约责任,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等。
(三)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费用、付款方式、交地时限、奖惩办法和建设用地环境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