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王新老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
(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承接查验工作,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良好信用信息证明。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