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三水老师
广元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管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城管、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选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协助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信用评价体系和项目创优审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