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王新老师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有物业服务项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办公场所、配备专人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七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平台,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进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 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不动产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供排水、供电、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在不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