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王新老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