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人员岗位配置等基本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和履约担保;
(十三)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向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