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王华老师
(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业主联系方式;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业主咨询、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诚信证明、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
(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联系方式等;
(四)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说明。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向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且拒不整改的;
(二)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履约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含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及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