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李一老师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增补)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答复业主。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应包括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业主委员会任期以及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网络等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从电梯广告、共有车位租赁等物业公共部位经营收益中按约定的比例提取,或者通过业主集资、业主自愿捐赠等合法方式筹集。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筹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筹集,具体的筹集及使用方式应当在业主《管理规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