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5000元。在办理首幢房屋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一次性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项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费用的支出,结余部分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七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的书面要求后5日内,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及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派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将成员名单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及竞选、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行为且未改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六)出租房屋造成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八)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违法犯罪记录的;
(九)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的资格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