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才子老师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 负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
2. 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3. 指导和监督物业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活动;
4. 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关系,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等关系;
5. 依法纠正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行为;
6. 落实老旧物业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7.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物业管理工作:
1. 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3.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4. 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5. 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6. 其他需要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