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三水老师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及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群体性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政策研究,牵头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2. 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建立物业应急维修监管制度,建立物业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3. 牵头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行业诚信、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物业行业监管等制度;
4. 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5.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2. 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3. 负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
4. 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征集和监管工作;
5. 负责查处物业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
6. 负责物业小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 组织开展物业小区信息调查,建立物业小区管理档案;
8. 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9. 指导和监督物业小区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10.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