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标准以及市场调节价的参考价,并适时更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上门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有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对其享有的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等共同管理权限予以限制。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开发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场地、财物、资料等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办理退出交接事宜。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现)售前向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便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等因素划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划定为若干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一)被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公共水体等分割成不同组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