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三水老师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实名投票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网络投票平台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以下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公布上述情况和资料,未规定公布时限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隔半年公布一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物业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7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候补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业主大会表决汇总结果公示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材料抄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公安机关进行公章备案。业主委员会公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专门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