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4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七)无索取、非法收受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及利益的行为;
(八)无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九)无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且业主未提出协助要求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表决、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实名投票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采用网络实名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统一公布的电子投票系统。